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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点击量: 发布人: 返回列表

根据教育部2005年9月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考勤目的

第一条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诸项教学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

第二条考勤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及奖惩评定提供重要依据。

考勤内容

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如:上课(包括讲授课、讨论

课、习题课、复习课、训练课)、实验、考试、考查、小测验、实习、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劳动、军训、各种形式的集体教育活动及形势教育课等,皆要实行考勤。

第四条实行考勤的诸项教学活动,每位学生都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或全部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所缺教学教育内容应尽量弥补。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条全校学生的考勤采用各学院检查,教务处抽查,任课教师或

辅导员督查,学生自查的办法;考勤结果应按周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各学院每门课程都要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勤(每周至少一次)并定期向院办公室交报。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学生除作好考勤记录外,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各班应建立考勤记录(表)册,由年级辅导员责成班干部负责本班同学的考勤工作,并按周向学院交报考勤记录(表)册。

第八条各学院领导要定期检查本院学生的出勤情况,审查各班考勤报表,掌握各年级出勤率,切实抓好本院的考勤管理。年级辅导员亦应及时了解本年级学生的出勤情况,积极支持班干部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缺勤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对缺勤学生的缺勤事实要详实纪录。全体同学都要理解、支持考勤班干部或课代表的工作。

第十条任课教师可与年级辅导员协商,指定课代表或班干部负责其课程的具体考勤。上课前,任课教师清点记录学生实际出勤人数后,责成负责考勤的班干部根据该课程的应到学生人数详实地写出缺勤者姓名,课后报给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校外教学活动的学生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考勤表册应在活动结束后报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种形式的集体教育活动及形势教育课、军训的考勤由年级辅导员(或由其他指定班干部)负责,考勤表册要按周向学院办公室交报。

第十三条集中劳动教育课的考勤由校园修建中心负责,劳动前,年级辅导员与负责安排劳动的管理人员联系,将考勤表册及应到学生人数交校园修建中心,考勤表册在该年级劳动全部结束后由年级辅导员负责收交学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考核考试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各学院在安排考场时必须明确各考场应到学生人数并要求学生按规定的考场参加考核,监考教师应将所负责考场的学生出勤情况准确地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请假与准假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经年级辅导员签署属实意见后,送院办公室办理手续。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年级辅导员签字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者,需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超过一月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可以准假:

1.因疾病,经校医院或市(县)级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伤残,经校医院或市(县)级医院诊断建议停课疗养者;

3.确因直系亲属丧事,必须本人参加者;

4.确因直系长者疾病,必须本人照料者;

5确因家内纠纷,必须本人出面才能解决者;

6.确因车祸、火灾、水灾等紧急偶然灾害事件,本人不能按期返校者;

7.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经本校主办部门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8.本单位统一安排的护理、外调、联系工作等公事,经本单位领导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第十八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任何人不得准假:

1.自称身体不适,无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自称诊断证明丢失者;

2.有医院诊断证明,医师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3.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4.外出游玩者;

5.自称车次误点等原因逾期不归者;

6.亲朋兄妹定亲或结婚者;

7.私自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招考或学习班者;

8.因交叉选课,后选课程与已选课程冲突者;

9.因经商、担任家庭教师、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输出劳动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皆按旷课论,不再准假。

第二十条各班班干部及各任课教师皆无权向请假学生准假,任何人不得口头捎假。考勤班干部及任课教师记录学生缺勤原因必须以学院办公室准假的请假条为准。

第二十一条请假学生必须按期到院办公室销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的需到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超过日期按旷课论。

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上课、实验、形势教育课等教学活动的缺勤学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生每缺勤一节课按一学时计算,一节课为一个计算单位,记作缺勤一次;

2.学生每请假一次(一节课),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一个请假符号,记作请假一次,算缺勤一学时;

3.学生每旷课一次(包括考核旷考)(一节课),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一个旷课符号,记作旷课一次,算旷课及缺勤各一学时;

4.学生迟到(或早退)一次,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一个迟到(或早退)符号,记作迟到(或早退)一次,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二次按旷课一次处理,算旷课及缺勤各一学时。实践性教学活动(如实习、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劳动等)的缺勤,每两节课按一学时计算,两节课为一个计算单位,每缺勤两节课记作缺勤一次;考勤划法与计算办法同上。

第二十三条学生全天缺勤按下列规定计算缺勤学时:

1.学生每缺勤一天,按缺勤6学时计算,上午为4学时,下午为2学时;

2.学生每请假一天,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6个请假符号,记作请假6次,算作缺勤6学时;

3.学生每旷课一天,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6个旷课符号,记作旷课6次,算作旷课及缺勤各6学时。

第二十四条缺勤学生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的学生,除进行通报批评,还必须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六年七月修订)